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向朋友借款三万,还款时借条上借款变成三百万。近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时发现出借人对于借条形成过程讲述前后矛盾,部分说法明显有悖常理,一审判决驳回债主起诉,判决还款三万。
欠款人被诉偿还三百万
2006年夏天,贺先生与吕某相识。贺先生说,今年初,因手头紧张分三次向吕某借款3万元。“我提出打借条,他说不着急。”贺先生说,今年5月20日晚,吕某将他约出,在车里让他在已经写好的借条上签字按手印。
一个月后,吕某拿着借条、带着4名男子上门讨债。
贺先生一看,借条上阿拉伯数字“30000”后面多了两个零,“叁万”变成了“叁佰万”。贺立即报警。
警察调解未成,吕某一纸诉状将贺先生起诉至二中院,要求偿还三百万欠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只需还款三万
在法庭上,贺先生只承认借款三万元。
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表示,贺、吕二人相识不久,吕某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借给贺先生巨款,这明显有违常理。在对吕某进行了一连串的询问时,吕某关于借条形成过程的陈述有过一次出借270万元和多次出借两种矛盾说法。而在就钱款来源、存放地点回答时,吕某答复说,巨款一部分是家里卖房子得来的,并且全部存放在家中木箱里。
张雁峰认为,吕某涉嫌串改借条,因此“白纸黑字”不应成为定案唯一依据,他建议法院重点审理借条形成的真实性。
法官们十分慎重,合议后认为,吕某说法不一,且在未担保下将巨款借给相识不久之人,另外他关于钱款放在家中木箱的说法也明显不合常理,因此他提交的关键证据———借条,真实性不足信。
法院最终判决贺先生偿还三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吕某其他诉讼,案件受理费三万元及鉴定费两万元由吕某负担。案件宣判后,吕某当庭未提出上诉。